“俘获”一词通常用于描述被认为不适当或过度的影响程度。确实,有些作者以非技术性甚至非贬义的方式使用该术语来描述文化或其他形式的影响。但他们随后明确表示,他们所讨论的俘获类型或意义与监管或国家俘获的文献几乎没有关系。
考虑到更广泛的文献,有几点观察似乎很中肯。首先,捕获和被认为是正常和可接受的影响形式之间存在重大差异。例如,司法程序,特别是在欧洲人权法院的背景下,是经过精心设计的,以适应希望影响案件处理方法的各方。第三国介入和其他第三方提交意见的机会是有意为之,旨在扩大该程序的利害关系,并确保广泛收集对司法程序的投入。
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的工作也是如此。,而非政府组织自系统建立之初就一直是许多情况下最重要的信息来源。虽然其中一些非政府组织将由其成员资助,但大多数非政府组织需要从外部来源筹集资金,尤其是当其成员来 伯利兹 Whatsapp 数据 自弱势群体时。
同样,任务负责人本身也被要求履行各种职能和任务,但联合国为其提供的资源却完全不足以让他们履行职责。事实上,该系统建立在任务负责人将以某种方式获得外部支持这一假设之上。同样,正如法院必须在适用法律的范围内运作一样,联合国任务负责人也必须遵守其授权范围。人权理事会的代表国通过定期指出任务负责人可能超越其授权范围的情况,非常有效地履行了监督任务负责人的职能。无论是否合理,任务负责人都会密切关注此类指控。
其次,俘获并非全有或全无现象,而必然存在程度问题。在极端情况下,强势俘获会阻碍公众利益得到任何有意义的维护。寻求公众利益的影响力,尤其是支持国际公认的人权规范,不仅是合法的,也是该体系的一个基本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