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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价格稳定的名义?欧洲法院批准欧洲央行量化宽松政策(C-493/17 判决注释,Weiss 等)

Posted: Thu Apr 17, 2025 9:47 am
by sakib36
公共部门资产购买计划(PSPP),通常称为量化宽松(QE),无疑是欧洲中央银行(ECB)在金融危机期间采用的最著名和最具争议的非常规工具。欧洲央行通过量化宽松购买欧元区国家的政府债券,目的是对抗通货紧缩,并帮助受经济危机影响最严重的成员国在市场上融资。魏斯案涉及该计划的合法性,代表了欧洲法院和德国宪法法院就欧洲中央银行(ECB)的货币职责进行对话的又一次尝 伊朗电报号码数据 试。就像在 Gauweiler 案中一样, Karlshue 案的初步审理是在德国法官“含蓄威胁”之后提出的,无论审理结果如何,欧洲央行都超越了权限,阻止了德国央行实施量化宽松政策。鉴于量化宽松政策是由各国央行实施的,这样的决定将对该计划的有效性产生破坏性影响。对此,欧洲法院驳回了德国法官通过加速程序就提交案件作出决定的请求,并花了一年多的时间才作出裁决。因此,欧洲法官的裁决是在采购计划结束后不到一个月做出的,这实际上阻止了德国法院影响其有效性。如果在Weightman 案中,欧洲法院出乎意料地加快了程序时间表,以影响英国议会关于英国脱欧的决定,那么在Weiss 案中,欧洲法院则延长了程序时间表,以化解与德国联邦法院的冲突。
在这一裁决中,欧洲法院批准了量化宽松政策与欧洲条约的一致性,在很大程度上重复了其在Gauweiler 案中已经判决的内容。。法院必须回答两个不同的宪法相关问题。首先,法官必须决定该计划是否可以被视为货币政策措施。众所周知,欧洲央行在货币事务方面拥有专属管辖权(《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 127 条和第 282 条),而成员国则保留在与欧洲机构协调后行使国家预算政策的权利。问题在于这两项职能密切相关,导致欧洲央行的货币决策对成员国的预算政策有很大影响(反之亦然)。例如,量化宽松政策下购买政府债券起到了稳定成员国在市场上融资公共债务所需支付的利率的作用,对其预算决策产生了重要影响。这两个技能怎么区分?欧洲法官重申了Gauweiler
案的大部分判决,确认为了确定一项措施是否属于央行的货币政策,不必参考该措施本身的效果,而要参考所追求的目标和所使用的工具(第 53 段)。货币政策,无论是常规的(如采用利率政策)还是非常规的(如大量购买欧元区国家的政府债券),总是会对成员国的预算政策产生影响。欧洲央行政策对成员国财政决策产生溢出效应这一事实并不影响其有效性及其“货币”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