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 RS 杀害和企图杀害两名亚美尼亚军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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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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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 RS 杀害和企图杀害两名亚美尼亚军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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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在Güzelyurtlu 案中一样,这种推理并没有多大意义——法院(正确地)认为不适用《公约》是武断的,然后被迫提出一些“特殊特征”,使《公约》现在适用,当它希望《公约》适用时,同时可能在其他不完全相同的案件中施加一些限制。例如,如果阿塞拜疆自己没有寻求 RS 的移交,或者 RS 是一名在逃的逃犯,以某种方式进入阿塞拜疆领土,那么管辖权调查的结果会一样吗?我不知道,我怀疑法院也不知道。

但对于所谓的实质性违反《公约》的行为,,法院的推理更加有趣(尽管也简洁而含糊),因为其可能产生的影响(第 52 段):

对于本案申请人根据第 2 条实质性部分提出的申诉,法院认为,管辖权问题——即受害者是否处于 RS 的控制之下以及他在犯罪发生时是否充当阿塞拜疆国家特工——与申请人指控的实质内容相互关联,应与他 爱沙尼亚 Whatsapp 数据 们的申诉同时审查。


这里的问题基本上是,如果一个手持斧头的国家特工在国家领土之外将某人砍成碎片,《公约》是否适用。请注意,法院是如何通过个人概念或国家管辖权模式来构建这一问题的,即国家特工对受害者行使的权力或控制。《公约》是否适用于国外动能武力的问题一直是法院域外管辖法理学中最具争议和最复杂的问题——从Bankovic 案(法院裁定从空中向个人投掷炸弹不足以建立管辖权联系)到Al-Skeini案(法院一方面接受杀害一个人是行使权力或对其进行控制,但另一方面将“公共权力”限制原则纳入其分析,修改了Bankovic案但没有完全推翻它)。马库奇扬和米纳斯扬案是第一起法院必须考虑在武装冲突之外,由舞台特工杀害或暗杀单个个体的行为是否属于《公约》范围的案件。

我一直认为,这个问题的答案必须是肯定的,而且人权条约规定的消极克制义务应不受地域限制地适用。根本没有非任意的方式来限制个人管辖权的概念,这必须包括任何剥夺受害者生命的国家行为,正如英国法院在Al-Saadoon案中认识到的那样。无论是2006年俄罗斯特工在伦敦用掺钋的茶壶暗杀亚历山大·利特维年科;2017年在吉隆坡机场用涂抹在朝鲜独裁者同父异母兄弟金正男皮肤上的 VX 神经银剂谋杀他;2018年在索尔兹伯里袭击斯克里帕尔夫妇,导致一名旁观者死亡;贾迈勒·卡舒吉被谋杀;2019年在柏林公园杀害一名车臣异见人士;或者在疫情期间针对医院的网络攻击——在所有这些情况下,都必须履行不使用致命武力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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