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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战孟加拉国的堕胎法:需要多管齐下的司法策略

Posted: Sat Mar 01, 2025 9:02 am
by roselin125#$&*
 
2020 年 5 月,孟加拉国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分庭收到一份诉讼状,质疑 1860 年《刑法典》第 312-316 条的违宪性,该条是英国在印度次大陆殖民统治的遗留问题。根据第 312 条,任何人故意导致妇女流产,包括妇女本人,均应受到刑事处罚。这一广泛禁令的唯一例外是,出于善意实施流产手术以挽救妇女生命。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请愿书中大量引用了1973 年美国最高法院作出的具有开创性意义的罗伊诉韦德案,该案确立了妇女接受堕胎的宪法权利,但却没有援引孟加拉国根据国际人权法所承担的义务。虽然请愿书仍在审理中,法院尚未就所涉条款是否符合宪法作出裁决,但在本文中,我认为,从长远来看,仅仅依靠这种比较主义方法可能会岌岌可危。如果法院裁定将堕胎 比利时 Whatsapp 数据​ 过度定为刑事犯罪是违宪的,我认为它应该基于借鉴国际人权义务和外国法院的判例。
使用外国法院判决和国际人权法来解释宪法权利:孟加拉国的背景
孟加拉国的权利法理学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对外国判决的比较讨论。许多具有开创性的宪法判决都是以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判决为依据的。外国判决虽然不具约束力,但对孟加拉国最高法院在审议宪法等问题时具有相当大的说服力。在这种情况下,许多案件都一致参考了英国、美国和印度等司法管辖区(见此处、此处、此处)。值得一提的是,在孟加拉国,选择司法管辖区或“借鉴”外国案例的过程并没有受到任何总体规范原则或方法论依据的指导。
此外,在孟加拉国,在裁决宪法权利案件时,也诉诸国际人权框架。法院在解释宪法权利时应用国际人权法的倾向已经发展到如此程度,以至于现在它被视为通过司法能动主义向“渐进式一元论”迈出的一步。与受理外国案件一样,孟加拉国最高法院尚未就国际人权法在国内案件中的相关性建立理论观点(见Hoque 和 Naser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