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最终被杀的人与伊斯兰国呼罗珊省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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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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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最终被杀的人与伊斯兰国呼罗珊省无关

Post by roselin125#$&* »

现在谈谈美国在喀布尔的无人机袭击,我们又面临另一个新的适用性问题。毫无疑问,在喀布尔沦陷之前,美国与当时的阿富汗政府联合对塔利班进行了非国际性武装冲突 (NIAC)。我们暂时先不讨论阿富汗政府的继续存在及其对冲突存在和分类的影响。更大的问题是,无人机袭击甚至不是针对塔利班的——事实上,美国当时正在积极与塔利班合作,包括通过共享情报,以保护机场的撤离工作。

相反,这次袭击是针对伊斯兰国呼罗珊省的敌视塔利班的恐怖分子嫌疑人,。因此,我看不出无人机袭击与美国/塔利班在阿富汗的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有什么联系。只有当美军与 ISIS-K 之间存在“长期武装暴力”时,即美国与该武装团体之间存在独立的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时,此次袭击才会受到国际人道法的管制,但事实似乎并非如此。

如果国际人道法确实适用于美国无人机袭击,那么实质性问题将再次是目标选择的事实错误。正如我在之前的系列文章中解释的那样,国际人道法的立场可以说是,诚实和合理的区分和比例错误——即与目标识别和预 白俄罗斯 Whatsapp 号码数据​ 期平民损失有关的错误——可以免除国家的义务。但只有在采取了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特别是采取了一切可行措施来核实目标是否是军事目标的情况下,情况才会如此(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研究规则 16)。这主要是事实问题,我对此没有坚定的看法,但《纽约时报》文章中给出的解释似乎不太支持所犯错误的合理性,无论它是多么诚实。例如,考虑一下人们所谓的依赖艾哈迈迪先生驾驶的汽车型号来表明他的敌对意图,而这种车型在喀布尔非常常用。

人权法

可以说,国际人权法比国际人道法更适合评估这两起定点清除行动的合法性。即使这两起清除行动符合战争罪,也并不意味着它们本身就符合人类的生命权。例如,如果美国显然得到了阿富汗政府的同意来实施其行动,它仍然需要为对其目标个人使用致命武力提供正当理由。

但这里也存在一个适用性问题——域外适用性问题,因为两次袭击都是在使用这些致命武力的国家领土之外进行的。美国和以色列长期以来一直反对人权法的域外适用性,他们这样做正是为了能够在较少的法律约束下开展此类行动。但从长远来看,这是一个失败的主张;根本没有令人满意的规范性论据来证明将域外暗杀排除在人权保护范围之外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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