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le 与 Gradiente 之间关于 iPhone 名称的令人惊讶的法律纠纷
Posted: Sun Jan 05, 2025 7:27 am
原本根据巴西商标注册法律进行的简单而客观的分析,最终演变成一场叙事战,一方是苹果狂人,另一方是苹果仇恨者,中间还有一大群人,他们并没有这么做。不知道到底发生了什么。
当这个过程开始时,我在现已不复存在的TuDiBão博客上写了一篇文章,说结果应该是简单和客观的,多年后我们在这里重新讨论显而易见的事情——但似乎在巴西司法系统的疯狂体系中,显而易见的事情并不总是那么明显。
当这场漫长的拳击比赛的第一轮开始时,第一个决定是苹果可以单独使用 iPhone 品牌,但其他公司可以使用 iPhone 加上其他东西,我在苹果律师也参与的讨论 通辽手机资料 组中评论说,他们。已经输了。因为如果其他公司可以使用iPhone这个词加上各自的品牌,这意味着该品牌将被稀释,而他的评论基本上是,这对我来说是一个非常“奇特”的观点。
我相信您不需要成为商标注册专家就可以理解注册商标的目标之一是获得该产品或服务的名称的排他性。当然,有些情况下并不具有排他性,但那是另一篇文章的故事了。就苹果公司而言,目标实际上是对 iPhone 这个名称拥有排他性,法庭案件的结果是对 iPhone 的单独使用拥有排他性,但其他公司可以拥有 iPhone,其他的东西,我相信你也同意目标没有实现,在这种情况下说苹果输了不是一个解释问题。
历史
为了对案件进行公正的分析,我通过ChatGPT查阅了一些资料,下面我们看一下时间顺序:
苹果公司通过战略收购在美国取得了“iPhone”品牌。 2000年,也就是苹果推出其标志性智能手机的前一年,北美电信公司思科系统公司已经在美国拥有“iPhone”商标。思科通过收购 Infogear 公司获得了该品牌,Infogear 此前已注册该品牌。
然而,苹果公司决定使用“iPhone”这个名称来命名其革命性的新设备。 2007年,苹果公司在美国推出了iPhone,尽管该公司并未拥有该品牌的专有权。这导致思科和苹果之间就该商标的使用陷入僵局。
为了解决争端,两家公司最终于 2007 年 2 月达成协议。该协议涉及苹果和思科之间更广泛的合作,包括允许两家公司使用“iPhone”品牌。根据协议,苹果获得在苹果产品上使用“iPhone”品牌的权利,而思科则保留在其基于互联网的电话产品上使用该品牌的权利。
该解决方案使 Apple 能够继续以其商标销售 iPhone,同时还与思科在其他领域建立了合作。根据该协议,“iPhone”品牌正式被美国苹果公司收购,并授予其在电子设备和智能手机上使用该名称的独家权利。
当这个过程开始时,我在现已不复存在的TuDiBão博客上写了一篇文章,说结果应该是简单和客观的,多年后我们在这里重新讨论显而易见的事情——但似乎在巴西司法系统的疯狂体系中,显而易见的事情并不总是那么明显。
当这场漫长的拳击比赛的第一轮开始时,第一个决定是苹果可以单独使用 iPhone 品牌,但其他公司可以使用 iPhone 加上其他东西,我在苹果律师也参与的讨论 通辽手机资料 组中评论说,他们。已经输了。因为如果其他公司可以使用iPhone这个词加上各自的品牌,这意味着该品牌将被稀释,而他的评论基本上是,这对我来说是一个非常“奇特”的观点。
我相信您不需要成为商标注册专家就可以理解注册商标的目标之一是获得该产品或服务的名称的排他性。当然,有些情况下并不具有排他性,但那是另一篇文章的故事了。就苹果公司而言,目标实际上是对 iPhone 这个名称拥有排他性,法庭案件的结果是对 iPhone 的单独使用拥有排他性,但其他公司可以拥有 iPhone,其他的东西,我相信你也同意目标没有实现,在这种情况下说苹果输了不是一个解释问题。
历史
为了对案件进行公正的分析,我通过ChatGPT查阅了一些资料,下面我们看一下时间顺序:
苹果公司通过战略收购在美国取得了“iPhone”品牌。 2000年,也就是苹果推出其标志性智能手机的前一年,北美电信公司思科系统公司已经在美国拥有“iPhone”商标。思科通过收购 Infogear 公司获得了该品牌,Infogear 此前已注册该品牌。
然而,苹果公司决定使用“iPhone”这个名称来命名其革命性的新设备。 2007年,苹果公司在美国推出了iPhone,尽管该公司并未拥有该品牌的专有权。这导致思科和苹果之间就该商标的使用陷入僵局。
为了解决争端,两家公司最终于 2007 年 2 月达成协议。该协议涉及苹果和思科之间更广泛的合作,包括允许两家公司使用“iPhone”品牌。根据协议,苹果获得在苹果产品上使用“iPhone”品牌的权利,而思科则保留在其基于互联网的电话产品上使用该品牌的权利。
该解决方案使 Apple 能够继续以其商标销售 iPhone,同时还与思科在其他领域建立了合作。根据该协议,“iPhone”品牌正式被美国苹果公司收购,并授予其在电子设备和智能手机上使用该名称的独家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