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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潜在客户文件的国际传输

Posted: Sun Jan 05, 2025 6:47 am
by chameli
自 1995 年以来,欧盟尽一切努力促进个人数据在其境内的流通,同时确保尊重其公民的权利。事实上,商城 95/46/EC 指令在这方面指出,“为了消除个人数据流通的障碍,所有成员国在处理该数据方面对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护水平必须相同” 。

这正是该标准的目的。从那时起,所有成员国以及经济和欧洲区的缔约国(挪威、冰岛和列支敦士登)都可以在它们之间传输个人数据。

因此,将该标准转换为成员国(或欧洲经济区成员国的成员资格)是进行个人数据国际传输的必要条件。

然而,这些数据也会传递给欧盟以外的国家以及不属于欧洲经济区的国家。
为了确保一个国家对人民权利的保护“实质上等同于”欧盟所保障的权利,欧盟委员会必须研究适用的法律框架。

2000 年与欧盟委员会达成协议后,美国公司从所谓的“安全港”中受益。这是一套管理个人数据保护的条款,美国公司可以自由遵守这些条款,以便从欧盟接收此类数据。

安全港为欧洲数据传输到美国提供了足够的保护。

然而,随后有人指出,欧盟委员会仅限于“在不考虑美国国内立法的情况下审查安全港制度,但美国的国内立法仍然优先于该制度。”结果,当这种制度违反美国法律要求时,公司不得不拒绝它。”

因此,在2015 年 10 月 6 日的一项名为“施雷姆斯诉数据保护专员”的裁决中,安全港无效。美国立法授权对所有个人数据进行大规模和普遍的保留,而不受所追求的目标的限制或区别。事实上,美国当局的干预如此之大,以至于“保护水平”最终只是人为的……

在这一领域的下一个欧洲法规生效之前,我们将不得不使用 2016 年 8 月生效的隐私盾。G29 有机会就该主题表达自己的意见。这一意见表明该协议明显缺乏明确性,特别是在商业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