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人权法院于 2011 年 1 月 21 日作出判决,支持 MSS 先生对比利时和希腊提出的上诉。 MSS 是一名阿富汗公民,他逃离祖国以躲避塔利班政权可能的报复,并从希腊进入欧洲,并在比利时申请庇护。比利时当局根据《都柏林 II 规则》要求希腊(他抵达的第一个国家)处理庇护申请,为此,他们已将申请人转移到希腊的拘留所。
在上诉中,MSS 声称,在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 17 条规定的禁 阿富汗电报号码数据 止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的规定。 《欧洲人权公约》第 3 条。他还抱怨称,希腊司法系统剥夺了他针对拘留状态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欧洲人权公约》第 13 条),也剥夺了他可能拒绝庇护申请的权利,这将导致他被拒绝(驱回)到一个他的安全受到威胁的国家。此次呼吁还针对比利时,比利时对希腊移交MSS负有责任,尽管希腊关于难民的立法和负责机构的执行做法不足以保障有关人员的基本权利。
如需更全面地了解上诉理由、被告国提出的辩护以及大审判庭作出的判决,请参阅ASIL Insights 系列中的这篇精彩文章。在本简短报告中,只需回顾一下,法院宣布希腊和比利时应对根据《公约》第 3 条和第 13 条提出的指控负责。
具体而言,法院虽然承认欧盟和希腊的立法在理论上适合保障难民的权利,但发现希腊当局对这些规则的遵守存在不足(即使与其他欧盟国家所保障的保护相比),并可能损害相关人员的权利。
法院对比利时责任的评论更为尖锐:仅仅参与都柏林体系并不能免除《公约》成员国防止违反《公约》的责任。因此,各国应自行执行第 17 条及其后续条款中提到的“收回”和转让程序。 《都柏林规则》的规定,以确保目的地国保证对难民权利提供可接受的保护水平。